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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卫云与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云,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721号原告:赵卫云。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8层1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娜,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卫云诉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卫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卫云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