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宰灿军与樊红甫、河南鑫欣时代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宰灿军,樊红甫,河南鑫欣时代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80号原告宰灿军。被告樊红甫。被告河南鑫欣时代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留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宰灿军诉被告樊红甫、河南鑫欣时代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30日受理后,原告宰灿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宰灿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宰灿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全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