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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金国诉被告王玉华、张怀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国,王玉华,张怀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丁金国,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华,女,住敦化市。被告张怀虎,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国诉被告王玉华、张怀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丁金国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孙彩云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