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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宪水、曲付东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孙宪水,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曲付东,男,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智。本案在执行孙宪水、曲付东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05961.28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