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红太劳动争议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红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刘元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红太,男,回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红太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人仲字(2014)第121号仲裁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红太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48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