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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修亮与高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亮,高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王修亮,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高重,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王修亮与被执行人高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