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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张永克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永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柳玉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永克,男,生于1982年3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工商罚决字(2013)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永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克在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十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克在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十林支行的存款3210元。(账号:62284509780305211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