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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书成申请执行谢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434号谢正亮:熊书成申请执行谢正亮买卖合同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商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熊书成支付欠款7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承办人:冯郁峰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