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书成申请执行谢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434号谢正亮:熊书成申请执行谢正亮买卖合同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商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熊书成支付欠款7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承办人:冯郁峰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