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海娜与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海娜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夏苗,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海娜,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东山东尚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国喆。上诉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海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6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萌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