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程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某,程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348号申请人史某某。被申请人程某。被申请人尹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程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某、尹某某名下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史某某用其名下位于武陵镇常沅社区第四组统建巷,使用权面积136.77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国土证号:常鼎国用2009第2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程某、尹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史某某名下位于武陵镇常沅社区第四组统建巷,使用权面积136.77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国土证号:常鼎国用2009第2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珍审 判 员 贾珍元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