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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初金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王明建、王薇、金玉新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王明建,王薇,金玉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金字第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县。委托代理人殷毅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日,住陕县。被告王明建,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日,住三门峡市。被告王薇,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4日,住三门峡市。被告金玉新,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0月4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被告王明建、王薇、金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洪涛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