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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潘加高与上海步达纺织有限公司、徐宗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加高,徐宗相,上海步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潘加高,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徐宗相,男,汉族,1953年3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上海步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加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合计诉讼费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人民陪审员 朱善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