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原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原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原峰,无业。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5年2月11日被减刑释放。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原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蔄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孙原峰到日照市建设委员会办公楼11楼1125室,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将许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50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及提包内的现金1万余元盗走。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孙原峰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家中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许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荆某的证人,被告人孙原峰的供述和辩解,山���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原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5年2月11日被减刑释放。另被告人孙原峰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许某1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原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被盗手机包装盒,被盗物品照片,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291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人荆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孙原峰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原峰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原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原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原峰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原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苏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