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常军与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军,何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军,男,1973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刚,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上诉人常军为与被上诉人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宏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巧贞、方园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军、被上诉人何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常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宏坚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