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董季兵与陈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季兵,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董季兵。委托代理人张邢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申请执行人董季兵与被执行人陈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259元、诉讼费、公告费2300元,合计79559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的存款、房产、汽车等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陈建已离异,负债累累,系本院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955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莅审判员 张国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