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某、高某等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高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北京守望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3年12月10月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同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昌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系被告人胡某之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厂职工。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丁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硕士研究生,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2013年1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清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获利,制作了专门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先后命名为“猫捉老鼠”、“手机监控大师”、“手机大师”“安卓腿手机大师”等),搭建服务器、设立域名为www.androidleg.com的网站,通过互联网,为该程序提供宣传介绍、下载及购买链接,被告人高某、陈某甲明知该程序专门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仍分别于2013年3月至12月间、2013年4月至9月间参与贩卖该程序,违法所得共计达人民币46295元。其中,被告人高某参与贩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贩卖该程序27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78元。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所在位置、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从被告人胡某处获取的上述程序源代码,将程序更名为“爱久久关爱软件”后,以贩卖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向淮安市清河区等全国各地提供该程序1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52元;又将该程序提供给陈某乙(另案处理),由陈某乙贩卖4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47元。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所在位置、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高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获利,制作了专门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先后命名为“猫捉老鼠”、“手机监控大师”、“手机大师”“安卓腿手机大师”等),设立服务器及域名为www.androidleg.com的网站,并通过互联网,为该程序提供宣传介绍、下载及购买链接,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程序专门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仍于2013年3月至12月间担任网站销售客服,参与贩卖该程序,被告人胡某、高某贩卖该程序,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8217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该程序专门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仍于2013年4月至9月间参与贩卖该程序27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78元,归其个人所有。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所在位置、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从被告人胡某处获取的上述程序源代码,将程序更名为“爱久久关爱软件”,并设置服务器,后以贩卖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向他人提供该程序1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52元;又将该程序提供给陈某乙(另案处理),由陈某乙贩卖4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47元。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所在位置、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另查明,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高某在得知办案民警到其住处找其了解情况后,主动回到住处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的庭前供述、证人陈某乙、朱某、席某、陈某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爱久久关爱软件”官网截图、被告人在淘宝网所设网店的截图、网络交易明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爱久久关爱软件”、“手机监控大师软件”程序功能检验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高某属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与高某、被告人胡某与陈某甲分别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祖超代理审判员 左文洁人民陪审员 吴 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