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004-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浩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3331155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并支付担保费用605364元、受理费42850元、执行费5699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以查封清单为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