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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毕秋玲、辛春雷与被上诉人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秋玲,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春雷,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文六街1-1号。法定代表人:冯继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常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毕秋玲、辛春雷与被上诉人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0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审判员姜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毕秋玲、辛春雷诉称:2010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7-14号2-4-1房屋。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收房。2013年11月1日,原告房屋地热漏水导致客厅地板大面积被泡。原告告知被告后,被告同意维修,并于2014年3月予以维修,但未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670元。原审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从交房时间来看,该房屋的水暖已经过了质保期,质保期为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漏水发生的时间距离房屋交付已经两年十一个月,不应由被告承担保修责任;2、原告诉称地热管道存在质量问题系其单方判断,被告公司没有对地热管道进行过维修,也没有承认过有质量问题。我方认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原告如果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申请司法鉴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7-14号2-4-1房屋。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同时被告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交付原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审理中,原告主张2013年11月1日供暖期开始后,发现涉案房屋地热漏水,被告进行了维修,但未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670元。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供热系统已过2个采暖期,被告不应承担维修义务。经本庭释明,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对地热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地热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地热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原告的损失数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毕秋玲、辛春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毕秋玲、辛春雷承担。宣判后,毕秋玲、辛春雷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质保期两年是属于被上诉人与施工方的约定,不应对抗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未派人员维修问题,上诉人可以提供人证证明是被上诉人派的维修人员去上诉人家里维修。同时上诉人地热漏水导致楼下被泡,被上诉人也进行了赔偿,另外维修时的照片、录像等均能证明质量问题存在。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不需要进行鉴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