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莉莉与纳玛特康而健健身(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莉,纳玛特康而健健身(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徐莉莉,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纳玛特康而健健身(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敏。原告徐莉莉与被告纳玛特康而健健身(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莉莉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50元,由原告徐莉莉负担。审判员 仲佳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