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岐武因与被申请人张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岐武,张晶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张岐武,男。委托代理人谭志平,女。被申请人张晶,女。申请人张岐武因与被申请人张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晶所有的、车牌号黑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组团X号楼-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1.78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一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岐武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晶所有的、车牌号黑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二、查封申请人张岐武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组团X号楼-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1.78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茂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