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钟波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073号罪犯钟波,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川刑终初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钟波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4月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5月19日、2011年2月16日、2012年6月28日、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波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4.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钟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