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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7���原告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