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7���原告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