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催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北科工贸有限公司、王向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北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催字第0017号申请人上海北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02室-3。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菊,系上海北科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申请人上海北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北科工贸有限公司所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080005394556556;票面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为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招商银行天津河北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4日,收款人为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后经过背书转让,顺序依次为收款人、北京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最后由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北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雪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