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郭楚锋与被执行人郑晓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楚锋,郑晓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郭楚锋,男。被执行人郑晓南,男。申请执行人郭楚锋与被执行人郑晓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郑晓南应于2015年2月20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郭楚锋将海口市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被执行人郑晓南名下过户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郭楚锋名下,土地使用权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郭楚锋负担。但被执行人郑晓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晓南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郭楚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