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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石勇与张才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张才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石勇,男,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才敏,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诉被告张才敏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勇撤回对被告张才敏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勇负担。审 判 长  赵玉涛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