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赵某,汉族。被告:王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赵某承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巧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