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波林,总经理。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被告威海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对案件诉讼主体进行调整,决定撤回起诉,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3元,由原告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进才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秀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