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荣想与吴联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想,吴联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67号原告:林荣想。被告:吴联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想与被告吴联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荣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荣想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