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况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詹正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诗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