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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况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詹正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诗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