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梁慧萍与景宁畲族自治县金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慧萍,景宁畲族自治县金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82号原告梁慧萍。委托代理人徐伟仁、粱娇娇,丽水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金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筱欧,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慧萍诉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金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梁慧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慧萍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慧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梁慧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