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与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香江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香江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积荣,男,湖南省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星力,男,湖南省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兴县香江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购物中心。负责人李正琰,男,系该店店长。原告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商贸公司)诉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商贸公司)、被告永兴县香江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香XX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臣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美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谭积荣、被告香江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莲及委托代理人王星力到庭参加诉讼。香XX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购物中心陆续从原告处购进针织品,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累计欠原告34485元货款未支付,经双方核对后,确认累计欠原告25771元货款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收货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77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数额已核定无误,系25771元,二、华鑫店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香XX鑫购物中心仅是被告香江超市的分店,并非承担偿付责任的主体。被告香XX鑫购物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购物中心系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8日。原告在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为被告香江商贸公司所属的华鑫购物中心供应针织品。被告除支付了部分货款外,累计欠原告25771货款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原告承担支付货款的主体的确定。阐述如下: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货款25771元,被告香江商贸公司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香江商贸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香XX鑫系被告香江商贸公司的依法设立的从事香江商贸公司的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是被告香江商贸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隶属于被告香江商贸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其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及责任应由被告香江商贸公司享有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5771元;二、驳回原告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湖南新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3.8元,由被告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臣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媛法 官 寄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