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玉兰、陈道祥与被上诉人陈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玉兰,陈道祥,陈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兰,女,汉族,1938年3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祥,男,汉族,1939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洪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号院*号楼**号。上诉人田玉兰、陈道祥因与被上诉人陈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玉兰、陈道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对被上诉人起诉及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玉兰、陈道祥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及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田玉兰、陈道祥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田玉兰、陈道祥撤回起诉及上诉;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田玉兰、陈道祥负担。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给上诉人田玉兰、陈道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