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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石海田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海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27号罪犯石海田,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贾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海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449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石海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罚金四万元未履行,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石海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海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海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