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周胜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周胜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8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吕成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胜华,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灿灿,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周胜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扬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粤A×××××小轿车向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3年2月15日12时15分,黄某之驾驶该车在江南大道江南西路口与粤A×××××轻型箱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粤A×××××轻型箱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之没有责任。其后,粤A×××××小轿车所有人黄某之向原告主张车辆损失险保险理赔,并向原告提交了事故认定书、由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论书》、修理费发票等索赔资料。原告在核实事故损失金额后,向黄某之就粤A×××××小轿车车辆损失理赔了15511元。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15511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确认。原告起诉的数额与证据不一致,应当是10000元。该次事故事实在证据上无法查清,出险时间和报案时间及鉴定结论过程中间时间间隔久,被告对本案关联性不予认可,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黄某之为登记在其名下的粤A×××××号小客车向原告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额为164016元;被保险人是黄某之;保险期限从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2013年2月15日12时15分,黄进之驾驶该车在江南大道江南西路口与由被告驾驶的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粤A×××××号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之没有责任。事发后,黄某之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粤A×××××号小客车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2013年3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结论书》,认为损失总价为19073元。之后,黄某之按该评估价格对粤A×××××号小客车进行了维修,并向原告提出先行赔付索赔申请。2013年3月27日,原告向黄某之赔付15511元。原告在2015年5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粤A×××××号小客车与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粤A×××××号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之没有责任,而事故发生时粤A×××××号车由被告驾驶,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之为粤A×××××号车向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和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的事实向原告索赔,原告也在该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的范围内进行了理赔,故原告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黄某之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胜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511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并从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元、财产保全费175.11元,由被告周胜华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94元交来本院,将财产保全费175.1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简扬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心萍吴诗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