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杨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兴审判员 李 岩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