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杨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兴审判员  李 岩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