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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邓泽良与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良,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105号原告邓泽良,男,汉族,1952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节约街21号6、7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5953-X。法定代表人吴海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清鉴,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杨俊,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泽良与被告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泽良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泽良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3元,由原告邓泽良负担。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志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