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卢国印、王素美等与孔德山、孔德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印,王素美,牛侠,卢露雨,卢傲翔,孔德山,孔德顺,聂云飞,聂学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卢国印,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王素美,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牛侠,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卢露雨,女,200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系牛侠之女。法定代理人:牛侠,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卢傲翔,男,200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系牛侠之子。法定代理人:牛侠,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山,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孔德顺,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新志,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云飞,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聂学艳,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卢国印、王素美、牛侠、卢露雨、卢傲翔诉孔德山、孔德顺、聂云飞、聂学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200000元。2015年7月21日,五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印、王素美、牛侠、卢露雨、卢傲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589元,应予退回5439元)。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