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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与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陈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519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龙山大街91号。负责人王利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天雷,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龙定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松,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成鸣,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玉娟。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山观支行)诉被告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公司)、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陈玉娟、曹澄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山观支行于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澄云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山观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三林公司;贷款于2014年4月28日发放,于2015年4月27日到期;贷款本金630万元,截至2015年4月20日,结欠贷款本金630万元、利息374010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7.8%,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物的担保情况:三林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的房屋所有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x**)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630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南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三林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陈玉娟在63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三林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请求法院判决:1、三林公司应立即归还农商行山观支行借款本息667401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对三林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农商行山观支行有权以三林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的房屋所有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x**)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最高债权63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3、南方公司对三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陈玉娟对三林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6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林公司、陈玉娟未到庭答辩。被告南方公司认可原告农商行山观支行诉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山观支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清单、房屋他项权证、保证合同、承诺书、利息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南方公司的认可,被告三林公司、陈玉娟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借款本息667401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对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有权以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的房屋所有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x**)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的余值以最高债权63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三、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对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陈玉娟对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63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52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已预交),由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陈玉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金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