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56号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耀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廉正,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涛,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战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战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