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江政勇、冯上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江政勇,冯上京,江凑孙,罗英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负责人曹开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民贵,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江政勇,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冯上京,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江凑孙,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罗英孙,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江政勇、冯上京、江凑孙、罗英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人民陪审员 魏红华人民陪审员 牛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帅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