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4-4号原告: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申请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中楼支行的存款12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因本案尚未审理终结,需要继续冻结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存放于被告陈某名下的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中楼支行9110122000111304*****账户的存款4万元及9110122000111275*****账号的存款8万元,继续冻结期间为六个月。在继续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支取上述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峰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陈兴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