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吕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望汀园9号楼2门10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吕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