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余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余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德,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黄梅县。2013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2015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德吸毒并经常对妻子梅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梅某于2014年10月份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家。余德怀疑是父母和姐姐们将梅某隐藏起来,经常借故殴打父亲余某1和母亲汤爱英。2015年3月29日晚10时许,余德在黄梅县小池镇陈坝村二组的家门口,因怀疑梅某出走后与大姐夫���某有联系,在查看完张某的手机记录后,无故吼张某,并拿出身上携带的一根伸缩警棍,朝张某的头部击打一棍。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德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余某1、余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检查笔录、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某1书写的遗书及余某1等人要求对余德从重从严处理申请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德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德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余德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德的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罗卫军审判员 邢俊超审判员 唐永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