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贤信、方玲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香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唯。被告:何贤信。被告:方玲芳。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贤信、方玲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何贤信立即返还原告代偿款364285.5元;2、判令被告何贤信向原告支付利息62553.92元(以代偿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代偿之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4日,后续按相同标准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方玲芳对被告何贤信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贤信、方玲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何贤信(乙方)、被告方玲芳(丙方)签订一份《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价值为560000元小型轿车一辆,委托甲方代办信用卡购车透支贷款及车辆保险等手续;乙方为尽快提车,在银行贷款发放前请求甲方垫付车款,甲方同意垫资并为乙方的信用卡透支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同意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债务和损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履约��证金7600元。合同另约定:乙方应当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如乙方未能及时还款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归还垫付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向甲方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用。同日,被告何贤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杭州艮山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何贤信向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405334元,还款期限36月。后因被告何贤信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原告应银行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2014年8月25日代偿款项58134.5元、30615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何贤信未按约归还银行透支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代被告何贤信向银行代偿支付364285.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贤信追偿,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何贤信归还代偿款364285.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何贤信未按约归还银行透支款,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已违反《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原告诉请,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何贤信按月息2%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方玲芳作为被告何贤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何贤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一切债务和损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对被告何贤信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贤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64285.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分别以代偿金额为本金,按月息2%,自代偿之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4日为62553.92元,后续以364285.5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利率标准,自2015年5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方玲芳对被告何贤信的上述第一项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2元,财产保全费2654元,合计人民币6506元,由被告何贤信荣负担,被告方玲芳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