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少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高某。被告张少鹏。原告高某与被告张少鹏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高某、被告张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认识时间仅一个月,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这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庭准许。女儿高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被告张少鹏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应由我抚养,我家的条件比较优越,我可以不让原告出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张少鹏(又名张鹏飞)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日生女儿高某甲。由于双方婚前认识较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高某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本院判决不予离婚。现高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张少鹏同意离婚。婚生女高某甲自2013年3月原、被告起纠纷后一直随原告高某在原告娘家居住至今。现在鹿泉区获鹿镇金迪幼儿园,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接送。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张少鹏双方自愿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儿高某甲根据其现在的生活状况随原告生活较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少鹏离婚。婚生女儿高某甲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张少鹏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每年寒、暑假期间原告高某应允许被告张少鹏探视女儿两次。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增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晓翠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