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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028号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永联村。法定代表人吴耀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