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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鲁建荣与吴雪、孙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建荣,吴雪,孙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2029-1号申请执行人鲁建荣。被执行人吴雪,无业。被执行人孙国柱,无业。鲁建荣与吴雪、孙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133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存款线索。4、本院执行人员到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无房产、车辆信息。5、对在诉讼期间申请人保全的被执行人孙国柱名下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花园15幢308室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峰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