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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62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凤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