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56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