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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56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