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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韩某某,女,青海省祁连县人。被告马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