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韩某某,女,青海省祁连县人。被告马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